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,此词条收录于12/13,仅供参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是中国政府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、及时审理行政案件,解决行政争议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由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,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。2014年11月1日,根据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决定》进行第一次修正;2017年6月27日,根据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决定》进行第二次修正。
截至2024年3月18日,施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决定,该版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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